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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需因地制宣-加強運維

在聯合發布的《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》(環辦土壤【2023】24号)提出一點要“因地制宜”,細分爲三種不同情況:

1、對不臨近重要水體的村莊且污染物濃度較低的生活污水,可采用人工濕地、土壤滲濾等生态處理技術,并加強隔油、沉澱等預處理,定期對生态處理系統進行養護;2、污水水質水量波動較大的村莊,宜采取抗沖擊負荷能力較強的處理工藝(如生物膜法),并加強水質水量調節;3、靠近重要水體的村莊,則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處理工藝(如活性污泥法,但進水COD平均濃度較低,不宜采用)。

總之,無論是模式選擇,還是技術取向,都需要“因地制宜”。處理設施的設計規模,也需要與農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實際産生量相匹配。

針對農污設施并沒有實質性使用的問題,《指導意見》還特别提出要“加強運維”。

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

首先要保證建設質量。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對集中式處理模式、資源化利用模式治理農村生活污水的村莊爲重點,加強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建設質量管理。其次組織巡查和監測。農村點多面廣、設施數量衆多,爲突出重點,要以設計日處理能力10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爲重點,組織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出水水質監測,督促建成設施正常運行,以及數字化監控。針對日處理能力100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,還鼓勵其納入數字鄉村建設,通過電流量或視頻監控等方式,與地方生态環境部門監管平台聯網,進行實時監管。此外,對于設計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,各地可以根據監管能力和實際需要,擴大巡查和水質監測範圍。

針對一些地區污水處理設施“不正常運行”的情況也提出了分類整改的要求:

1、對缺乏管護和運維資金保障等長效機制的,報地方政府及時建立和完善相關保障制度及措施;

2、對技術工藝不合理的,要及時優化調整技術路線;

3、對存在已到淘汰年限、年久失修、因自然因素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損毀等情況的,要及時更新改造;

4、對因村莊污水産生量極低或銳減導緻設施無必要運行的,鼓勵人民政府制定有關管理辦法,依法依規有序退出或根據實際需要将設施移至其他區域利用;

5、對群衆使用污水管網不當,造成管網不暢的,要加強宣傳指導,提高群衆維護身邊生态環境的意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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